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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双薪如何纳税
作者:王国利律师   2010-2-22 9:46:07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其中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对此,很多劳动者和媒体都认为,此举将增加劳动者的纳税负担,并由此引发了广泛的争论。那么,实际上劳动者取得年底双薪的纳税负担是否会增加呢?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国税函〔2002〕62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一文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讲,在这种计税方法下,由于“双薪”所得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
  那么,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废止了上述规定后,年底双薪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其实,在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该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相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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